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建立“党支部工作示范点”的意见》(桥党[2003]10号)精神,为了对集团公司“示范党支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确保“示范党支部”真正起到示范引导作用,有效促进集团公司党支部建设上水平、上台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党支部”是工作成绩显著、堡垒作用突出、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性党支部,是真正叫得响、过得硬的先进党支部。“示范党支部”是全集团党支部建设的样板,在党支部建设中具有典型引路的作用。
第三条 创建示范党支部是提升党支部建设水平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选树“示范党支部”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为实现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章 选树原则
第四条 在选树“示范党支部”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从服务于生产经营中心的原则。要把申报党支部所在部门完成的生产经营任务情况作为检验党支部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坚持全面建设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要采取综合措施,在加强党支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上狠抓落实,常抓不懈,全面提高党支部建设水平。
(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要在解放思想中转变观念,在突出特色方面大胆创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生机与活力。
(五)坚持同党内其他表彰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在“创先争优”等表彰活动中,示范党支部应等同于“红旗党支部”进行表彰。
第三章 选树条件
第五条 凡是党组织关系隶属集团公司党委、党员人数在8人以上、建制相对固定的党(总)支部均可申报。工程项目部党支部原则上不参加“示范党支部”的申报(只参加“共产党员先锋工程”申报),如是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在地方或业主中影响较大、“共产党员工程”活动成效突出但又不够申报“共产党员先锋工程”的工程量较小的项目党支部,也可申报“示范党支部”。
第六条 具体条件:
(一)班子健全坚强。党支部配有专职或兼职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齐全,班子成员配合密切,核心作用坚强,表率作用突出,群众基础扎实。
(二)党员作用突出。业务素质高,模范作用强,在主要生产工序、重要技术环节、关键工作岗位和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当先锋、打头阵、作表率,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圆满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三)思想工作及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工队伍和谐稳定,工作积极性高、能打硬仗,没有违法违纪现象。
(四)服务保证有力。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党的活动,工作有特色、有创意、有典型经验,成效显著,无安全质量事故,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证。
(五)基础工作扎实。各项制度健全,教育管理规范有序,基础资料齐全,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党(工)委申报“示范党支部”,要严格按照预报、自查、推荐的程序进行上报。
(一)预报。各单位党(工)委根据所掌握本单位各支部实际情况,可在每年3月或7月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本单位申报“示范党支部”的预报名单,并按要求填写预报表(附表一)。
(二)自查。各申报党支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示范党支部”具体要求对本支部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工)委。
(三)推荐。各单位党(工)委和申报党支部的自查报告,对申报党支部按要求进行考核认定,并择优向集团公司党委推荐上报,并填写考核推荐表(附表二)。
第八条 各单位党(工)委申报“示范党支部”的考核推荐材料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受集团公司指挥(项目)部党工委管理的各子(分)公司党支部,在考核推荐表中,必须签署指挥(项目)部党工委意见。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成立考评组,对各单位党委推荐申报的“示范党支部”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组由集团公司纪委、工会、团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有关领导组成。如是工程项目部申报的“示范党支部”,还需由财务部、审计部、安质部、工管部、工经部等部门领导参加考评。
第十条 对申报“示范党支部”的考评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委考评组对各单位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核,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考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提出拟选树名单。
(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对拟选树党支部,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三)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拟命名单位的事迹材料进行汇总,通过集团公司OA平台在全集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考核、公示后,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对无异议的拟命名单位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党委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对申报“示范党支部”的单位进行命名,并举行现场授牌仪式,颁发“示范党支部”匾牌及党务活动经费。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工)委要加强对“示范党支部”工作的指导,由组织部门负责“示范党支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对集团公司所授“示范党支部”的工作要定期检查、分析情况,及时帮助“示范党支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示范引导作用的发挥。同时,各单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届时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将不定期对已授予“示范党支部”称号的支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每年对全集团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及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存在问题,对需整改的党组织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将与年底双文明考核挂钩
第七章 召回制度
第十五条 经检查对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出现问题的“示范党支部”,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实行命名召回。
第十六条 选树党支部所在单位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党委撤销其“示范党支部”命名,收回匾牌。
1、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2、经营管理无序,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到集团公司声誉或整体工程进度;
3、党支部所在单位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或影响企业整体工作目标实现的;
4、党支部所在单位员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现象,受到党纪、政纪或其他处分的。
第十七条 “示范党支部”命名召回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集团公司党委指示和考评组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示范党支部”所属党(工)委,并说明召回原因。
(二)相关党(工)委根据通知内容,责令被召回命名的“示范党支部”做出书面检查,客观真实说明存在问题。被召回命名党组织如有异议,可向集团公司党委申诉。
(三)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考评组根据被召回命名党组织的检查书或申诉意见进行复议、复查,做出结论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
(四)集团公司党委对经复议、复查后认定确实有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撤消其“示范党支部”命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凡有被集团公司党委召回“示范党支部”命名的子(分)公司党组织,取消其本年度内集团公司党委和所属单位党委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党政领导前述两级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对被集团公司党委召回“示范党支部”命名的单位,将建议集团公司工会、团委和其他职能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先进评选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党(工)委要重视和完善创建“示范党支部”的组织领导,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效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示范党支部”的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总结和对外宣传报道,使“示范点”的经验在企业全面推开,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党建活动,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示范党支部”的创建情况,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培育能够代表企业党建新水平的典型,发挥典型的引导和辐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党建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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