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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病党员的组织生活

来源:  作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06-11-28   字体:【 【打印】

共产党员患有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号对待,保留其党籍。但由于他们不能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他们真正病愈以后,是正式党员的,应即恢复其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如确已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正。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患病的,病愈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如对其所犯错误有了认识,并且已经改正,可以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是按期恢复,还是从病愈后的什么时间恢复,可由党组织视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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