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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集团公司工会   发布时间:2010-08-16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公司法》、《工会法》、《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是集团和集团各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工会委员会是各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的报告;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三、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评议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给予处分或免职;对不称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罢免。

四、选举权。依法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参加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有一定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本集团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集团公司及集团各单位职工代表,由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比例、人数,征得党委意见后,分配到所属单位。由所在单位(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当选。

集团公司领导,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它方面职工组成。

集团公司级,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30%以上;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0%;领导人员代表(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

子公司级单位,一线生产管理人员代表应占35%以上;一般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5%;领导人员代表(领导班子成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职工代表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在册职工总数确定。

职工在100—500人的单位,代表为30—50人;

职工在501—1000人的单位,代表为40—80人;

职工在1001—5000人的单位,代表为70—150人;

职工在5001—10000人的单位,代表为100—180人;

职工在100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为120—200人;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也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职工代表按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组成联合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一般应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四、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辞去代表身份。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提案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各级职代会届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化,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规定的选举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如有下例情况之一者,选举单位有权撤换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不愿履行代表义务的;

四、长期病假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退(离)休人员或中层干部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至5年,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行政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会议内容扩大非职工代表旁听会议。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企业重大决策未经职代会审议不得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职代会通过应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代表团(组)长、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中,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比例应在40%以上。

二、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名,经各代表团(组)讨论商定,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

三、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各项工作;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3、主持大会表决和选举工作;

4、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提案审理、安全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工会相应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议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专门委员会(小组)人选,一般在本届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非职工代表。人选由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讨论酝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因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责任分工是:

提案审理委员会(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审理、立案和转办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立案提案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提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参加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参加企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生活福利和生活保障等重大事项的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对职工生活状况进行调查,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善职工生活的建议。

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小组):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组织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和测评工作,审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报告,并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评议结果。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的情况;检查监督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劳动关系、劳动用工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其内容又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之内的,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作好准备。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或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案)、日程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将大会议题(议案)、日程,书面向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报告。上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在一周内提出指导意见并备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20天,行政应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所确定的有关议案(草案)提交工会,由工会分发各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预审,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根据议案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预审。预审意见和建议会前10天书面报工会。

工会将预审意见整理归纳后,于会前7天转交行政,行政根据预审意见和建议修改议案(草案)。

四、各代表团(组)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审理委员会(小组)。

五、对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六、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小组)按照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有关规定和要求,于会前20天通知被评议领导人员做好述职述廉准备,通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做好书面述职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工会主席报告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要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和规定的民主程序,主持好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列席代表和旁听职工参加会议。

2、听取行政工作报告。

3、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议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

4、工会主席就上次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民主管理工作向大会作出报告。以及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5、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讨论、审议会议各项报告、决议草案和议案。

6、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7、评议干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均要进行大会述职述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进行书面述职。职工代表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民主评议。评干委员会向大会报告领导干部评议和测评结果。

8、大会选举和表决。选举或变更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及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时,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职工代表意见,如不能统一时,应按行政领导的意见执行;属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如审议通过应作出决议,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否决的议案不得实施。

9、审议签订集体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级组织和职工代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大会的提案、决定和决议。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动员职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小组)向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结果;向被评议领导人员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领导人员向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小组)提出整改措施,如对评议结果有疑问,可向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小组)提出个人说明,由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委员会(小组)调查核实。

三、闭会后10天内,企业主管部门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四、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会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要督促检查大会提案、决定和决议的落实。

五、做好大会各种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企业、工会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不断提升职工代表大会质量,促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企业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职工的观念,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筹备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支持和维护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八、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照公司法,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职代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代会对企业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职代会的会期、内容要与每年决定企业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有机衔接。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后召开,则应按照职代会职权的规定,在职代会上报告董事会会议的有关重大决策;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则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关于企业重要事项的审议意见、决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参加职代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准确反映,或由工会代表职代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职代会负责,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的利益。董事会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应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代会就反映职工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维护职工权益等内容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质询和考核。对工作不称职的、群众不满意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要通过相应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八章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各子公司级单位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形式,对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是班组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对本班组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工会小组长负责主持民主管理会工作,班组全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可采取职工大会、公开栏、橱窗、板报、内部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重要事务。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巡视监督检查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厂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巡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考核制约机制。对落实职代会决议,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工作进行考核。对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一次职代会期间进行,由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质量评估表,做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的评价。

评估工作在企业党委领导下,建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的职代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评估内容。可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组织领导等方面。具体可分为:

1、职代会按期换届、按时召开情况;

2、职代会各项职权落实的情况;

3、职代会提案、决议落实情况;

4、企业经营决策、改革、改组、改制,职工切身利益和领导廉洁自律等重大问题经职代会审议和讨论情况;

5、职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召开情况,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和监督情况;

6、所属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发挥作用情况;

7、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和发挥作用的情况;

8、单位党政领导重视职代会工作情况;

9、每年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评估情况以及整改情况在下次职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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